武汉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332号
原告:武汉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武汉钢铁绿色城建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