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调保1465号之一
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葫芦岛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2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825,000.00元。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 崔 鑫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朱小璇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