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070号
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男,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滨,男,***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国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211。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
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国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能国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