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4521号之三
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花儿山社区黄冈屯38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8085673P。
法定代表人:马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俊,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开发区龙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10078。
法定代表人:张义彬。
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1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大连中发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