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1幢。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3号电信大楼十八层。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行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4民终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