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闽04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三明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系统集成项目建设款935235.69元、保证金1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拘留;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到生效法律文书上载明的住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幢*楼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址办公;
5.本案目前执行到位债权0元;
6.2019年3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清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