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F8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474G15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中央美域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709719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县区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33号下洋电信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7354062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公司律师。
上诉人三明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私享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测绘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2)闽04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私享智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华地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三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私享智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判,驳回华地测绘公司相关起诉。事实和理由:华地测绘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影像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未符合私享智能公司及私享智能公司前项甲方相关需求。私享智能公司与华地测绘公司签订测绘相关合同时已明确告知需要针对前项合同之所有测绘点进行相应切割并剪辑提交给私享智能公司,私享智能公司亦提供了虬江街道农水改革项目相关文件,对需要进行切割剪辑的点位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彼时时令限制,华地测绘公司先行进行了航拍拍摄,分为4段长视频,私享智能公司提出需要按照前项合同之相关点位进行剪辑,华地测绘公司以其无相应技术人员等理由推辞。在详细看过华地测绘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后,私享智能公司也提出部分视频有瑕疵,存在光晕或不平稳的情况,经过压缩后可能严重影响平台展示效果。华地测绘公司告知先将此四段视频作为存档,待到需要上传时再行优化剪辑或补拍。华地测绘公司前后提供给私享智能公司的相关图像资料,无法符合主题项目前项合同之需求。私享智能公司提出各项需修正的需求后存在争议部分由项目前项甲方提出后要求更改,私享智能公司据前项合同甲方之要求提出改动请求,华地测绘公司并未跟进修正。综上多项原因,该项目由始至终,私享智能公司提交予前项合同的相关软件资料内,并未采用任何华地测绘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一审庭审中华地测绘公司先是表达不了解情况,而后又说是知晓的,前后矛盾严重。而一审中,所谓的第三方(即中国电信相关代理人)多次不实表述,例如但不限于:在系统里看到过私享智能公司采用的视频及图像文件,否认多次沟通过程,及多次推脱无法联系到实际参与项目人员而只由不了解情况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还原事实真相,了解案情实际经过,进而对法院的相关判决造成了影响。综上所述,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不当,特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华地测绘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双方合同依法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私享智能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测量工作交由华地测绘公司承接,双方签订《福建省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测量合同》(以下简称《测量合同》),约定华地测绘公司为私享智能公司承接的沙县××街道××溪灌区项目提供测量成果,私享智能公司按进度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测量费,合同还对工程范围、执行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华地测绘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交了测量成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测量合同》,约定华地测绘公司为私享智能公司承接的沙县××街道××溪东灌区项目提供测量成果,私享智能公司按进度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测量费。原审已经查明,华地测绘公司已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交了测量成果,华地测绘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私享智能公司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测量费的条件已成就,私享智能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私享智能公司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测量费80015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测量合同》约定测量费80015元,付款方式为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私享智能公司60%工程款时,私享智能公司应在3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60%工程款;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私享智能公司95%工程款时,私享智能公司应在3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剩余40%工程款。原审已经查明,私享智能公司承接的中国电信三明公司“2021年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已完成,工程款项也已结清。华地测绘公司要求私享智能公司支付测量费80015元,符合合同约定。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给私享智能公司工程1064773.81元,超过总工程款的95%,华地测绘公司要求私享智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私享智能公司应以800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华地测绘公司无异议。四、私享智能公司认为华地测绘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不符合标准且未交付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已查明,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在沙县××街道南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中使用了华地测绘公司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私享智能公司称“华地测绘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影像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未符合本方及本方前项甲方相关需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
中国电信三明公司述称,其已按照与私享智能公司的合同约定,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私享智能公司。本案是私享智能公司与华地测绘公司之间的争议,与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无关。
华地测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私享智能公司立即支付测量费80,0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79元(以80,0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3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合计84,7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私享智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9年4月,私享智能公司以获得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关于“2021年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为由,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华地测绘公司承接,华地测绘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签订《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华地测绘公司为私享智能公司承接的沙县××街道××溪灌区项目提供测量成果,私享智能公司按进度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测量费,合同还对工程范围、执行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华地测绘公司将测量成果通过U盘拷贝、邮箱发送等方式分批提交给私享智能公司。
3.2019年5月31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签订《2019年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沙县××街道农业系统集成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向私享智能公司购买沙县××街道农业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设备和服务。
4.2021年4月12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签订《2021年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合同》,就系统集成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该合同总工程款97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结清。
5.2021年4月12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签订《2021年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罗坑水渠系统集成合同》,就系统集成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该合同总工程款29000元,于2021年10月22日结清。
6.2021年9月22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签订《2019年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沙县××街道农业系统集成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私享智能公司确认与私享智能公司供应商不再发生与本项目相关费用问题,相关费用问题与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无关,私享智能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前向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提供本项目所需完整的航拍测绘数据。
7.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在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中使用了华地测绘公司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2021年9月26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私享智能公司工程款1064773.81元,超过总工程款的95%;2021年10月22日,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与私享智能公司项目工程款全部结清,合计1093773.81元。
8.截止目前,私享智能公司尚欠测量费80,015元。
一审法院认为,私享智能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测量工作交由华地测绘公司承接,双方签订《测量合同》,约定测量费80015元;付款方式为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私享智能公司60%工程款时,私享智能公司应在3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60%工程款;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私享智能公司95%工程款时,私享智能公司应在3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剩余40%工程款。现私享智能公司承接的中国电信三明公司“2021年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已完成,工程款项也已结清。华地测绘公司要求私享智能公司支付测量费80015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私享智能公司主张测量成果不符合标准,且未交付使用,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私享智能公司工程款1064773.81元,超过总工程款的95%;故私享智能公司应以800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华地测绘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私享智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测量费80015元。二、私享智能公司应支付华地测绘公司以8001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私享智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华地测绘公司诉讼保全费868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私享智能公司负担。
二审中,私享智能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私享智能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前向中国电信三明分公司提供本项目所需完整的航拍测绘数据”“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华地测绘公司将测量成果通过U盘拷贝、邮箱发送等方式分批提交给私享智能公司”“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在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中使用了华地测绘公司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截止目前,私享智能公司尚欠测量费80015元”的事实有异议。华地测绘公司、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二审中,华地测绘公司、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主张华地测绘公司的相关测量数据在沙县××街道××溪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期)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中有部分使用,私享智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华地测绘公司、中国电信三明公司对前述主张进行举证,但华地测绘公司、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未举证证明。
本院查明,《测量合同》载明:本项目费用的单价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价
工作量预计
预计金额
备注
1
测量小(二)型水库
2,000元/座
3座
6,000元
最终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2
渠道界址红线图测量控制点坐标
640元/KM
14.758
9,445元
3
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
6.08元/亩
10620亩
64,570元
合计
80,015元
执行技术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标准等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TD/T1011~1013-2000
2
城市测量规范
CJJ-99
3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8-91
4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CJJ73-97
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1995
付款方式:(1)按进度付款的方式,当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甲方(即私享智能公司)60%工程款,甲方应在3日内支付乙方(即华地测绘公司)60%工程款;(2)当中国电信三明公司支付甲方95%工程款时,甲方应在3日内支付乙方剩余40%工程款。
本院二审期间,根据私享智能公司《调取证据申请书》的申请,本院责令华地测绘公司向本院提交存储案涉测量成果的原始载体。华地测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存储案涉测量成果的原始载体。在本院组织的质证中,私享智能公司、华地测绘公司双方确认华地测绘公司共向私享智能公司交付了5个视频,文件名分别是DJI_0582、DJI_0583、DJI_0584、DJI_0585、DJI_0586。
私享智能公司对DJI_0583视频的质量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余4个视频都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1.DJI_0584视频在1分45秒左右有抖动、存在背光光晕问题;在3分15秒,存在背光、远景发白问题。2.DJI_0585视频在32秒左右对着太阳拍,有抖动和光晕问题,在1分30秒、2分47秒有抖动和光晕。3.DJI_0586视频最后10秒有抖动和光晕。4.DJI_0582视频从2分开始,视频左侧有大量的波纹线,存在质量问题,压缩后看不清楚。
华地测绘公司表示,《测量合同》中项目名称“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是指正摄影像图,而不是无人机航拍的视频,提供视频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华地测绘公司是应私享智能公司的要求额外提供的。合同项目“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是指正摄影像图。视频抖动是因为无人机航拍要根据走向、地势的高低移动,转向的时候、开头和结尾的时候,都会有轻微的抖动,不属于质量问题。影像压缩的播放是有刻成光盘的时候播放,放在电脑是可能播放不了。视频发白是很远的地方就是会发白。波纹线不影响最终的观看效果。华地测绘公司提供的正摄影像图是有涵盖合同约定的所有灌区,在提交正摄影像图前,私享智能公司有到华地测绘公司当面进行调整,私享智能公司调整确认后,华地测绘公司将最终形成的正摄影像图拷贝给私享智能公司。对于华地测绘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私享智能公司并没有向华地测绘公司提出异议,没有提出覆盖不足等问题。华地测绘公司已完成双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全部提交测量成果给私享智能公司,私享智能公司也接收了,私享智能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也已认可有使用华地测绘公司提交的测量成果。
本院认证认为,《测量合同》中并未出现“正摄影像图”字眼,且私享智能公司也不认可华地测绘公司关于“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项目是指“正摄影像图”之主张,私享智能公司同时表示未收到“正摄影像图”。华地测绘公司关于项目名称“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是指“正摄影像图”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华地测绘公司已向私享智能公司提供无人机航拍视频之事实,“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项目应是指无人机航拍的视频。5个视频(文件名分别是DJI_0582、DJI_0583、DJI_0584、DJI_0585、DJI_058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相关事实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私享智能公司与华地测绘公司签订的《测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测量小(二)型水库”项目之履行情况。二审中,私享智能公司表示仅收到华地测绘公司提交的罗坑水库的图纸并认可这张图,未收到其他两个水库的图纸。华地测绘公司表示有将三个水库的图纸通过U盘拷贝给私享智能公司,但未举证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华地测绘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华地测绘公司关于“测量小(二)型水库”项目包含在“渠道界址红线图测量控制点坐标”项目中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测量合同》关于“测量小(二)型水库”单价“2,000元/座”之约定,私享智能公司就本项目应支付华地测绘公司测量费2,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渠道界址红线图测量控制点坐标”项目之履行情况。二审中,私享智能公司表示未收到本项目测量成果,华地测绘公司表示有将本项目测量成果通过U盘拷贝给私享智能公司,但未举证予证明,华地测绘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华地测绘公司要求私享智能公司支付本项目测量费9,445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灌区区域测绘无人机航拍”项目之履行情况。二审中,私享智能公司、华地测绘公司双方确认华地测绘公司共向私享智能公司交付了5个视频。私享智能公司除对DJI_0583视频的质量不持异议外,认为其余4个视频(DJI_0582、DJI_0584、DJI_0585、DJI_0586)存在质量问题(内容详见前文)。华地测绘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辩解,但未举证证明DJI_0582、DJI_0584、DJI_0585、DJI_0586视频符合《测量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华地测绘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酌定私享智能公司按五分之一比例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本项目测量费,即私享智能公司应支付华地测绘公司本项目测量费12,914元(64570÷5=12914)。
综上,私享智能公司共应支付华地测绘公司测量费14,914元(12914+2000=14914)。中国电信三明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私享智能公司工程款1,064,773.81元,超过总工程款的95%;故私享智能公司应向华地测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9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判决私享智能公司应支付华地测绘公司测量费80,01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私享智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2)闽04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明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测量费14,914元;
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2)闽04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三明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9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2)闽04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明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70元;
四、驳回三明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市华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市私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