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加工行为地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精谱公司称,本案应由加工行为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工业产品定制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华锦公司给付货款后上诉人精谱公司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上诉人起诉虽未请求上诉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而是请求返还货款,但正是由于精谱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才使双方发生争议,双方争议的合同标的是精谱公司履行交付货物义务,故争议的标的非给付货币而是交付货物,即其他标的,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即精谱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