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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监1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1500号5幢3楼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60号2栋4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上海精谱科技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锦凯程科技开发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黑01民辖终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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