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3128号
原告: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给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青海大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