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