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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