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57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严丽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