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开、河南育林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现名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1485号
原告:**开,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育林高科产业有限公司(现名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城关镇徐岭西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开与被告河南育林高科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开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杨贺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