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72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江苏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江苏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