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326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6日生,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0年12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