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1346号
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5号逸和花苑3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KXMC4Y。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花,宜丰县新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8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7634415E。
法定代表人:叶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罗望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畏
书记员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