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拇指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拇指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民初1459号
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东,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金拇指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艺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拇指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金拇指网络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19元,减半收取6960元,由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雷
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