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民初9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8号。
负责人:韩麟,该行行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1号1号楼1单元1154室。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6号(天露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宋吉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与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云
审 判 员 刘尚英
审 判 员 韩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海忠
书 记 员 马乾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