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民初9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31号
负责人:王文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成,男,该行职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香,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建华,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内)。
法定代表人:宋吉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青春,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与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海云
审判员 刘尚英
审判员 韩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海忠
书记员马乾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