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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65000元(上述款项汇入至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岗支行,银行账号:**********19671992);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终结,今后互不追究;三、本案一审受理费995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2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本案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本案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995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