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725号
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井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景踪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孝亮,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茜茜,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景踪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