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2785号
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凤凰产业园(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E地块第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图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村城中村改造开发用地A地块一期(王家湾中央生活区)1幢7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图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景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祝旖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腾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