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4662号
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E栋厂房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5234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杭州恒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3幢9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3559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