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0148号
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E栋厂房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5234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与金融二路西北角创新大厦16层1607号M1-019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8444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3738元),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371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