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0813号 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E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威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恒大绿洲。 法定代表人:***。 告:南京德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户籍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