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与金融二路西北角创新大厦16层1607号M1-019位。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B栋厂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等,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