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7执18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E栋厂房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52347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执行人: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与金融二路西北角创新大厦16层1607号M1-019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8444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378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2820元(追缴),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21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来执行款226262.90元,同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科睿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03357.10元,上述款项合计329620元。本院扣缴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2820元、执行费4700元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局,余款320000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