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6民初195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顺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县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