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

3416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3416号 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缘溪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狼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