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3416号
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缘溪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狼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