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370号
原告: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德义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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