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7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A区1-2幢2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旭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81号亿润花园第6幢1单元11层11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旭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