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7民初752号
原告:杨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A区1-2幢2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81号亿润花园第6幢1单元11层11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临渭区人,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陕西某公司、被告西安某公司、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