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2017)陕0116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885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14194.08元,受理费1063元,执行费1327元。
在执行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