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华鑫印务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大道XX号XX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执行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身份证号:412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XXXXX号的巡洋舰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412XXXXXXXXXXXXXXX)名下车牌号为豫AXXXXX号的巡洋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 〇 一 九 年 九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