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27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 七月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