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异15号
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称,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贵院正在强制执行中。2017年10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上级单位中煤地航遥感局的指示意见,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1日起进行改制重组,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归入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欠款均由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2015年3月4日,上级单位中煤地航遥感局批复终止了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的合并重组事项,明确原以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相关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
2019年11月14日,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分配给申请人。2019年11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破1号之二十民事裁定书:确认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已成为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的债权人,特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望法院依法予以审查,依法予以变更。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依据(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9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将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的债权分配(转让)给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遂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申请人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破1号之二十民事裁定书,可以证明原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债权已分配予申请人,现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紫江印刷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