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恢1108号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印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陕0116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8856.65元,违约金14194.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63元,执行费11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84516元(包含执行费1168元),其余费用表示放弃追偿,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到84516元,本案执行费1168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故我院(2017)陕0116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恢11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4日结案。      二0二0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