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9662号
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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