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196号
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QINZHENZHANG。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本院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运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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