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3919某某与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391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4192137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新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