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泰安某有限公司;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兵900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某与石河子市泰安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兵08民终698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泰安某有限公司在(2026)兵9001执113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河子市泰安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14.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zdqz书记员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