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503号
原告:杭州悦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蓝色霞湾花园2幢1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西园凤都苑4期狮山路商铺21-23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悦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悦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杭州悦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