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5民特238号
申请人: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罗家港桥货站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5年5月16日经天津市河北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2025年10月30日前,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2847052.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经天津市河北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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