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任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解益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是友好合作单位,被告所有的车辆多次在原告处修理,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54482.26元(原告已给被告开发票491900元,未开发票62582.1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修理费554482.2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中冀AOF999伊兰特汽车,不是被告单位的车,其维修费7043.4元被告不应该承担;京P78R76帕萨特汽车工时费500元重复计算,应扣除。原告给被告开具税票后被告同意给付修理费546938.8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所有的车辆多次在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处修理,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46938.8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维修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欠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修理费546938.86元,事实清楚,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AOF999伊兰特不是被告单位的车,其维修费7043.4元被告不应该承担。京P78R76帕萨特汽车重复计算的工时费500元,应予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修理费546938.86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原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承担50,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油田运输分公司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