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2民初1907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石油运输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代码证:55042845-8。
负责人*连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代码证:80957813-0。
法定代表人解益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石油运输公司诉被告任丘市纪元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石油运输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石油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北石油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员**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