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闫某;张某;张某甲;甲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110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小闫庄村0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5********,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张吴砦村1组。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6********,住所同上,系被告***之兄。 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345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0285479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