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24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大罗镇东阳村孙福关屯。身份证号码2323301962********。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02854799K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条路春江丽园1栋7单元1101元室。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