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某某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26民初343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