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678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商贸大厦西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2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兴寺村5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4********。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燎原路228号6栋1单元14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曾溪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第三人:四川钰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10层10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84********。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钰飞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